10月1日起,“2+26”城市所有钢企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环境保护部1月19日发布公告,为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我国将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即“2+26”城市行政区域,包括北京,天津,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公告提出,新建项目中,对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限值。
对现有企业,国家排放标准中已有相关规定的行业中,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予以执行。
公告提出,“2+26”城市现有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责令企业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批准后可责令停业、关闭。
文件原文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8年 第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执行地区
一、执行地区
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2018年10月1日前,“2+26”城市现有企业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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